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文件
苏教考自〔2010〕17号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义务教育专业(本科段)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教育局,南京师范大学:
为了适应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继续教育的需要,提高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开辟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的新渠道,搭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平台,推动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专科、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的通知》(考委〔2009〕2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师〔2010〕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省从2011年4月起,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本科段)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专业主考学校为南京师范大学,负责实践环节考核和论文答辩、评卷、在毕业证书上副署等工作。
二、本专业报考对象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
三、本专业实行注册学习制。由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教网)和学员所在地“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学员的统一注册、统一到当地自考办报考及助学的组织与管理。参加学习的人员均须在当地服务中心注册后方能参加助学辅导和考试。
服务中心的设置与管理办法及学员注册学习管理办法按全国考办《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考委办函〔2009〕59号)(见附件2)文件执行。
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培训机构,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于
请各服务中心协助继教网于
四、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考点设置、组织考试、考风考纪、安全保密、试卷评阅及证书发放等项工作。各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县(市、区)自考办在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各服务中心集体报名、考试组织及对服务中心的助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附件:1.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本科 段)考试计划
2. 全国考办《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考委办函〔2009〕59号)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自学考试 专业 开考 通知
抄送:全国考办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0年8月23日印发
附件1: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
(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
专业代号:2040125
主考学校:南京师范大学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社会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义务教育专业是为适应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继续教育的需要,力求把中小学教师的思想道德教育、理论知识学习与教学技能培养紧密结合,在提升学历水平的同时提高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服务。
二、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专业培养和造就适应义务教育需要,从事小学、初中教育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专业要求考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认识中国近现代社会改革发展道路,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建设科学发展观,掌握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具有现代教育理念,懂得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具备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质和文化修养,掌握从事义务教育管理和学科教学的专门科学知识,能够胜任义务教育某一方面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初步具备相关教育理论研究能力。
三、学历层次与规格
本专业在总体上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相应专业的水平要求相一致;同时根据义务教育的要求和农村教育教学的特点,在课程设置上更加突出实用性。在注重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培养的基础上,强调综合素质开发与教育教学实践训练。
本专业暂开考初中语文、初中数学、初中英语和小学教育四个方向。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取得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12门或以上课程的合格成绩,学分总数不少于70学分,毕业论文达到规定要求,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者,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本专业毕业生的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南京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四、考试课程及学分
课程类别 |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方向 | 备注 | ||
必考课 | 公共基础课 | 1 | 03708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2 | |||
2 | 03709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4 | |||||
3 | 09287 | NTET(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中级) | 6 | |||||
专业核心课 | 4 | 09288 | 义务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导论 | 6 | 专业方向核心课 | 各方向必考课程 | ||
5 | 09289 | 有效教学的理论与方法 | 6 | 各方向必考课程 | ||||
6 | 09290 | 初中语文学科基础 | 6 | 初中语文方向 | 初中各学科方向三门必考课程,每门课程都可作小学教育及初中其它方向的选考课。 | |||
7 | 09291 | 初中语文课程与教学 | 5 | |||||
8 | 09292 | 初中语文教学实践与反思 | 5 | |||||
6 | 09293 | 初中数学学科基础 | 6 | 初中数学方向 | ||||
7 | 09294 | 初中数学课程与教学 | 5 | |||||
8 | 09295 | 初中数学教学实践与反思 | 5 | |||||
6 | 09296 | 初中英语学科基础 | 6 | 初中英语方向 | ||||
7 | 09297 | 初中英语课程与教学 | 5 | |||||
8 | 09298 | 初中英语教学实践与反思 | 5 | |||||
6 | 00464 | 中外教育简史 | 6 | 小学教育方向 | 此三门课既是小学教育方向的必考课,也可分别作为初中各方向的选考课。 | |||
7 | 00465 |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 4 | |||||
8 | 09335 | 义务教育班级管理 | 6 | |||||
9 | 09336 | 课程与教学案例评析(实践) | 7 | 实践课,各方向必考课程 | ||||
10 | 09337 | 义务教育校本课程开发(实践) | 7 | 实践课,各方向必考课程 | ||||
选考课 | 11 | 00015 | 英语(二) | 14 | 选考总数不少于16学分的课程(含可作为选考课的初中各学科方向和小学教育方向的专业核心课) | |||
12 | 09338 | 课程设计与评价 | 5 | |||||
13 | 09339 | 中小学生品德发展与道德教育 | 5 | |||||
14 | 00458 | 中小学教育管理 | 4 | |||||
15 | 00456 |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 4 | |||||
16 | 09340 | 义务教育比较研究 | 5 | |||||
17 | 09419 | 义务教育毕业论文 | 不计学分 | |||||
总 学 分 | 70 | |||||||
说明:
1.上表中用黑体标出的课程为学业综合评价课程,即:课程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30% + 统考成绩×70%。
2.本专业中,凡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者可免考“00015英语(二)”课程。
3.初中英语方向的考生必须选考“00015英语(二)”课程。
4.因我省NTET(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中级)项目尚未开考,考生凡通过“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课程的理论和实践两个部分,或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及以上证书,或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的,均可免考“0928参加本专业“义务教育班级管理”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的,按30学时记入当期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考生可凭加盖省教育厅指定的教师培训基地公章的教师非学历培训结业证至当地考办办理相关选考课的免考手续。
五、课程说明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说明略)
2.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课程说明略)
3.英语(二)(课程说明略)
4.NTET(中级)(课程说明略)
5.义务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导论
本课程要在专科学习《教师职业道德与专业发展》课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农村义务教育教师了解教师专业素养的核心内容,明确自身专业发展的重点;掌握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与途径,熟悉教师专业发展规划的一般方法,学会理解和分享优秀教师的成长经验;明了教师专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学会利用以课程学习为主的各种机会积累自身专业发展的经验,能够自主地确定与实施个人的专业发展规划,并在教学实践、校本研修、合作交流与自我反思的结合中提升个人的教师专业素质,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与教育智慧。
6.有效教学的理论与方法
本课程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在分析中小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认知与学习特点的基础上,系统介绍了“有效教学”的基本内涵及相关理论,说明了“有效教学”旨在促进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注重教学效益、强调教学的反思与创新等基本理论观点以及创建促进学习的环境、研究并理解学生、明晰目标与组织内容、提供多样的学习机会、促使学生学会学习、持续的教学反思与创新等多种“有效教学”的策略与原则,并从教学准备、教学实施与教学评价等三个方面介绍了实施“有效教学”的具体方式与方法。
7.初中各科学科基础(按初中课程计划规定的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历史与社会、物理、化学、生物、科学、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艺术等学科分别设课)
本课程依据初中课程计划及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重点介绍有关学科的专业基本理论与基础知识,并进行相应的学科专业能力训练。
具体内容与学习方式由本课程的考试大纲及自学教材规定。
8.中学各科课程与教学(按初中课程计划规定的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历史与社会、物理、化学、生物、科学、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艺术等学科分别设课)
本课程主要介绍初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各学科课程与教学理论。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初中课程某一学科的性质、特点及该学科在初中课程地位的说明,该学科的课程与教学目标要求、课程与教学设计的基本原理、课程资源开发与教材选编的基本原则与策略、课程实施与教学的策略要求及基本程序、教学模式、教学组织形式、教学与学习指导的方式与方法、教学评价的标准与策略、该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与策略,等等。
具体内容及学习方式由本课程的考试大纲及自学教材规定。
9.初中各科教学实践与反思(按初中课程计划规定的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历史与社会、物理、化学、生物、科学、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艺术等学科分别设课)
本课程旨在引导考生在学习《初中各科学科基础》和《中学各科课程与教学》的基础上,能够依据新课程的要求组织专题研究,引导考生通过教学实践、校本研修和教学反思,明了本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与过程,帮助他们形成专业发展意识,在总结与提升个人经验的基础上,提高专业水平与专业能力。
10.中外教育简史(课程说明略)
11.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课程说明略)
12.义务教育班级管理
本课程主要介绍义务教育班级管理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与基本方式方法,指导考生参与指导中小学生学习、管理班级和组织班级活动,使他们了解义务教育班级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获得与学生直接交往的体验,获得与家庭、社区联系的经历,学会引导中小学生进行自我管理和形成集体观念。
13.课程与教学案例评析
本课程是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教育实践课。其任务主要是引导考生应用所学理论观察、分析其身边所发生的各种课程与教学案例,以拓展其视野、提高其认识、发展其能力,特别是能掌握科学的课程评价理论与方法、具有正确的课程评价观点。
14.义务教育校本课程开发
本课程是指导中小学教师开发校本课程的教育实践课。其任务在于引导考生了解校本课程开发的理论、程序与义务教育学校开发校本课程的实践要求,以提高考生参与课程改革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形成课程设计与开发的基本能力。
15.课程设计与评价
本课程主要介绍课程设计与评价的基本理论、原则与方法,使考生了解活动课程开发的知识,学会开发校本课程及设计、指导课外、校外活动;了解课程评价特别是课堂评价的理论与技术,学会通过评价改进教学与促进学生学习。
16.中小学生品德发展与道德教育
本课程主要介绍中小学生品德发展的规律以及农村学生品德形成的特点,帮助考生了解中学生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的过程,认识中学生交往的特点,理解同伴交往对中学生发展的影响,并说明了中小学道德教育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17.中小学教育管理(课程说明略)
18.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课程说明略)
19.义务教育比较研究
本课程选择有可比性的国家和有针对性的义务教育问题,以专题形式进行比较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义务教育的国际法律,区域、国家义务教育法律、法规,义务教育年限及变化规律,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巩固率,发达国家的发展道路与保障体系,发展中国家的共性问题、可借鉴经验与改革发展方向等,以增强考生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历史责任感和实践自觉性。
附件2:
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考委办函[2009]59号
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义务教育专业”课程与在职中小学教师非学历培训课程学分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09]1号)文件精神,现将试点工作具体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工作是在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指导和支持下开展的,试点省市自学考试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动与本省师资培训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共同制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互沟通的相关政策及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对本省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二、 请试点省市按照考委[2009]2号文件精神于
三、 请试点省市协助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以下简称“继教网”)设置“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于
四、 请试点省市宣传、发动、组织有学历达标和提高需求的教师参加义务教育专业学习及考试,协助继教网于
五、 义务教育专业首次开考时间为2010年4月。具体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 凡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电大等其他高等教育形式和自学考试其他专业的毕业生报考或在学人员转考义务教育专业的,可申请免考部分课程,请试点省市自学考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全国考办联系人:杨榭,010-82520099
附件一:“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
附件二:学员注册学习管理办法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东北师范大学,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师范处(师资处),全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
附件一
“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为参加义务教育专业学习的学员提供学习与考试服务的助学单位。学习服务中心在全国考办领导、省级考办及省级师资培训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继教网统筹协调管理。
第二条 设置学习服务中心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制度为出发点,以服务中小学教师为宗旨,以引导和规范教师培训机构助学、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为目标,以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理论和开放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利用、调配、整合社会教育资源为途径,积极稳妥地建立遍布全国城乡的教师学习服务中心,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终身学习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三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设置须符合以下标准:
1.其资质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教师培训机构。
2.具备与学员人数相适应的远程学习和多媒体网络教学的设施与条件,包括有足够带宽的网络通信资源和联网计算机,有多媒体网络教室,视频、音响设备等,可以满足学员网上学习和网考需要,保证集中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3.具有与助学规模和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校舍、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以及文体活动场所。
4.能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教务管理、技术支持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5.具有明确的助学指导思想,保证诚信办学、依法办学,业务上服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继教网的指导管理,保证切实履行学习服务中心各项职责。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继教网提出申请,经商省级师资培训主管部门和省考办同意后,报全国考办备案。申报材料格式、填报要求可登录继教网(www.teacher.com.cn)进行下载。
第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学习服务中心,由继教网与其签订《工作协议书》,并由全国考办和继教网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遵循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与服务理念,遵守继教网有关远程助学规章制度。
2.按照要求进行招生宣传,负责学员报名、身份验证、学籍注册和电子档案的建立,及时上报注册数据和信息。
3.配合继教网开展网络远程助学与教务管理,按要求做好学员分散自学的学习指导和集中学习的组织管理。开展辅导答疑,组织学习交流,帮助学员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学员自信心和自学能力。
4.向学员开放教育资源,提供上网学习的条件,保证网络畅通,提供图书资料阅览查询服务,举办各种学术讲座与素质教育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
5.在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的指导及继教网的管理下,组织落实学业综合评价各项具体工作,严格执行过程性考核管理制度与工作规程,确保考核质量。
6.负责做好学员考风考纪教育,严格按照“教考职责分离”原则,协助、配合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做好考务、考籍管理,为学员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学习材料供应、考试报名、成绩领取、毕业证申办等服务。
7.加强学习服务中心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学员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作和谐、有序、健康开展。
8.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订购教材,代收学员学习考试等各项费用。
9.定期向继教网报送工作计划、总结等相关材料,接受全国考办、继教网和所在省级考办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10.学习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全国考办、省级考办和继教网组织的有关培训。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习服务中心严禁以下行为:
1.擅自设置分站点进行招生、助学和学业综合评价。
2.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继教网统一要求,擅自招生或在招生广告及工作中对学员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承诺。
3.各种形式的违规收费行为;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代收的各项费用不按规定向学生开具等额收据等。
4.考试中各种泄密和舞弊行为。
5.采购、使用盗版教材。
第八条 全国考办、省级师资培训主管部门、省级考办与继教网对学习服务中心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估,评估未达标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附件二
学员注册学习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向学员提供学习支持与服务,强化学习过程指导与管理,学员参加本专业学习施行注册学习制。
一、农村(县级市、县及县以下)在职初中、小学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可申请报名注册。
二、学员须携带学校相关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当地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报名,填写有关信息。报考独立本科段(即专升本)的学员须同时提供国民教育序列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
三、学员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证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作为建立学籍档案、办理自考报考手续的凭据。
四、继教网是学员学籍管理机构。学员的报名材料通过审核后,由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在继教网注册,为学员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五、各地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作为助学单位,在继教网的领导下负责当地学员的管理,并为学员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六、学员的学习,主要通过网络远程助学,采取有组织的分散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在主考学校指导下,继教网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络学习资源,负责网络助学。网络助学主要包括网络课程学习、答疑指导、学习研讨、课程作业与阶段测验等。各地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班主任及辅导教师进行线上线下的学习管理。
八、学员按照继教网的学习指南和教学计划进行学习。继教网将根据教学需要,利用寒暑假安排学员在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学习,辅导答疑、交流研讨等集中教学活动。
九、学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学考试有关规定及主考学校、继教网、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