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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考招201016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0

全省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近日,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研究生录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招生单位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硕士生复试问题

(一)各招生单位要在复试工作开始前对社会公布本单位具体复试办法、复试时间、复试分数线和复试考生名单,如本招生单位没有自己的网站,一定要将上述信息公布在中国研招网首页。

(二)我省各招生单位复试工作要在保证招生工作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将复试时间提前,一志愿考生的复试工作原则上应于420日前完成,以使被淘汰的初试线上考生及时参加调剂。同时,各招生单位须将复试办法等工作情况在复试前用电子件或文件形式上报我院。

(三)硕士(含博士)复试试卷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机密级材料要求管理。

二、关于硕士生调剂问题

(一)各招生单位要按教育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招网管理后台,公布各专业生源余缺情况。各招生单位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未经调剂系统录取的调剂考生(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除外)在录取检查中不予认可。

(二)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且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三)调入专业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调入考生初试科目中须有数学。在保证培养要求的前提下,经招生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调入和调出教育学、历史学、医学、农学门类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考试科目设置改革的学科的考生在考试科目方面的要求,可从宽掌握。农学门类生源不足,招生单位可以从理学中的生物学调剂。

(四)各单位如有跨学科门类调剂(特指调入学术型),须在复试前上报我院拟跨学科门类调剂考生汇总表审核。

(五)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0403]、艺术学[0504]、中医学[1005]、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出照顾专业到其他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调出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六)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调剂工作。各专业学位与所需生源的学科专业之间细化的对应关系由各高校在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自行确定。

三、关于硕士生破格问题

(一)对初试成绩略低于教育部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专业成绩名列前茅或在创新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招生单位可允许其破格参加一志愿专业复试,破格复试不得跨校进行。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

(二)各招生单位破格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国家下达给本单位硕士生招生总规模(教发〔20101号下达,不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3%。少数招生单位在充分调剂外校考生后,拟招生人数仍达不到国家计划数的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报我院审核同意后,破格比例可超过3%,但录取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计划数。

(三)除西部地区单位推荐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考生,以及为省内高校、中等学校作为师资定向或委托培养的考生外,复试录取的其他线下生总分原则上不得低于教育部分数线,单科原则上在教育部分数线下5分以内。

为西部地区单位推荐定向或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线下生,以及为省内高校、中等学校作为师资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线下生,在报批时须附有用人单位的定向或委托培养意向书或协议。

(四)各单位一律不得安排调剂志愿的线下生复试。上线人数较多的专业原则上不得安排线下生复试。

(五)各单位须于422日前将本单位拟破格考生汇总表和拟破格考生数据库上报我院,我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复试或拟录取,汇总表须使用《江苏省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打印。

四、关于硕士生招生计划问题

   (一)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各类招生计划,坚决维护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并报教育部批准,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规模限额录取,不得对考生承诺预录取。在上线生源丰富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保证已公布招生计划的完成,不得删减。

(二)学术型招生规模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专业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规模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合格生源数量较多的招生单位可申请增加专业学位招生规模,学术型招生规模原则上不得增加。

(三)录取的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招生单位今年的招生总规模。录取的单独考试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的学科门类比例符合有关要求,详见《关于规范2009年单独考试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司函〔200892号)。

(四)部分招生单位因优秀生源数量较多,确需对硕士招生规模进行调整的,须在422日前将书面报告上报我院,由我院统筹考虑后上报教育部审批,学术型计划原则上不得增加。后期的计划调整将优先考虑上线人数超过招生规模的招生单位的需要,优先考虑社会需求和就业形势,优先考虑省内高校、中等学校师资培养以及西部地区定向或委培的需要,优先考虑初试考试科目改革试点院校的需要,上线生源不足或破格人数超过3%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增加规模。

(五)各招生单位要认真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的复试工作,完善配套政策,不断改进和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考体系,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服务,切实做好生源调剂工作,努力完成招生计划。

五、关于上报硕士生拟录取库等问题

(一)各单位要在55日前上报本单位2010年硕士研究生拟录取库,上报前须使用《江苏省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系统》进行拟录取库的自检校验。

(二)自检校验时,发现考生相关信息有错,如出现身份证号错误、姓名有误、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不一致、毕业年月有误、录取专业代码不在分专业计划库中、报考资格有误、学历填写有误等情况,都需要取证并形成正式报告上报省考试院,并在430日前在中国研招网提交准考信息修改申请,我院将及时汇总审核并形成报告提交教育部审批。上报拟录取库时,各单位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一定要多次核查,避免出现院系漏报、错报拟录取考生名单。

(三)关于重复录取问题。教育部文件明确规定,未经调剂系统录取的调剂考生在录取检查中不予认可(西部志愿者加分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除外)。

(四)关于录取通知书的打印。各单位在收到通过大区检查我院下发的最终录取库后,才能开始打印录取通知书。为确保录取数据准确和便于录取资料管理,今年我院继续统一打印全省各单位硕士研究生录取名册(按照录取专业和考生编号顺序),一式三份,盖章后由招生单位来我院领取两份。

六、关于博士生招生问题

各招生单位的博士生录取工作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各招生单位应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善复试、录取办法和程序,并严格按照复试、录取办法和程序进行复试和录取。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为保证公平、公正,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本单位公开招考入学考试的考生,不得将本单位考生的报名考试材料转到其他招生单位;未在教育部统一的网上博士专业目录中公布的专业不得招生;采取“直接攻博”招生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必须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招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院将在适当的时候抽验招生单位博士生报考资料及试卷,以监督其招生录取工作。

各招生单位应在630日前,到我院办理本年度的录取手续并上报有关数据库文件。各单位在上报前要安排专人核对数据库中的考生姓名、证件号码、出生日期等关键字段,以防数据出错。博士录取名册由各单位自行打印(A3纸格式,一式两份),盖章后上报我院,我院盖章后返还一份,留存一份。

各招生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公平、公正、公开招生原则和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的高度,认真做好硕士研究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制定公正规范的复试和录取办法,不得随意更改,严密操作程序,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明工作职责,确保录取质量;要廉洁自律,依法治招,坚决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要竭诚为考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满意度;要建立和完善考生的申诉制度,建立有效的快速信息反馈、问题处理机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要认真做好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和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把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研究生  录取  通知

抄送:教育部学生司,省教育厅学位办、监察室,有关市招办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047印发


附件: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硕士

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0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要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提高研究生录取选拔质量;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进一步调整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切实维护研究生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推动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复试工作

复试是保证录取质量的关键环节,所有录取的考生必须经过招生单位复试。各招生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情况及生源特点,根据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科特色,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复试办法,不断提高复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各招生单位应按照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见附件12,以下简称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安排等情况,分别确定本单位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二)参加单独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招生单位依据我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三)北京大学等34所进行自划线改革试点工作的高校自行确定本校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四)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包括经我部批准备案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考生(名单已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网址为http://yz.chsi.cnhttp://yz.chsi.com.cn,以下简称研招网,未在研招网上公布的人员不享受该政策),三年内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2009年以后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上述考生在复试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经我部批准,各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出台加分政策、扩大加分人员范围或提高加分分值。

二、调剂工作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调剂工作。要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生源实际情况加强宣传,使广大考生充分认识和了解专业学位;要建立有效的调剂工作机制,积极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引导、帮助考生顺利进行调剂。

(一)对调剂考生的要求。

1.须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考生初试科目须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调入专业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考生初试科目中须有数学。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0403]、艺术学[0504]、中医学[1005]、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出照顾专业到其他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调出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6.第一志愿报考MBAMPA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该两个专业。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为该计划录取。

8.参加单独考试(含强军计划、援藏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

9.开展自划线改革试点高校,校内调剂政策按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二)调剂工作要求。

1.为方便考生调剂,各招生单位应及时开展复试工作,并公布复试结果,一志愿考生的复试工作原则上应于420前完成。

2.各招生单位应在研招网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调剂系统,使用方法见系统帮助文件)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积极利用该系统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3.调剂工作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考生调出单位应根据考生的调剂申请和考生调入单位的接收函向考生调入单位寄送考生试卷等相关材料,试卷等相关材料不得由个人携带。

4.各招生单位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未经调剂系统录取的调剂考生在录取检查中不予认可(各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除外)。

三、破格要求

(一)对初试成绩略低于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专业成绩名列前茅或在创新等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招生单位可允许其破格参加一志愿专业的复试(以下简称破格复试),破格复试不得跨校进行。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

(二)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把好录取质量关,合格生源充足的单位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生源不充足的单位不得片面为追求完成招生计划降格以求。

(三)各招生单位破格复试录取(以下简称破格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国家下达给本单位硕士生招生总规模(教发〔20101号下达,不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3%。在充分调剂外单位生源后,拟招生人数仍达不到国家计划数的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省级招办同意,上述比例可超过3%,但录取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计划数。

(四)省级招办要加强对本省(区、市)各招生单位破格录取工作的监督,凡破格录取数拟超过规定比例的,审核时应从严掌握(具体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破格录取总数拟超过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自划线高校除外)硕士生招生总规模3%的省(区、市),省级招办应于415日前报我部审核备案。

四、招生计划的执行

(一)各招生单位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招生总规模。

(二)学术型招生规模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专业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规模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合格生源数量较多的招生单位可申请增加专业学位招生规模,学术型招生规模原则上不做增加。确需增加专业学位招生规模的由招生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招办申报,省级招办根据本地招生单位招生总规模完成情况向我部提出调整意见。

(三)录取的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纳入招生单位今年的招生总规模。录取的单独考试考生人数不得超过我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且录取的学科门类比例符合有关要求。要积极实施强军计划、援藏计划、农村教育硕士师资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等专项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录取,未完成部分不得挪用。

(四)破格录取比例超过3%的招生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增加本招生单位招生规模,破格录取比例超过3%的省(区、市)原则上不得申请增加本地区招生规模。各省级招办对本省(区、市)招生单位招生规模的调整意见于425日前报我部,由我部审核,审核前不得自行调整。招生单位在我部同意调整规模下达之前,不得在本单位招生总规模之外对考生承诺预录取。

五、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严肃纪律

(一)各省级招办要切实加强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招生录取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招生单位认真学习掌握研究生招生相关政策和本通知各项规定,提高招生单位的政策执行力;加强对招生单位的业务指导,提升招生单位的管理水平;组织力量对招生单位复试和录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重视发挥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集体负责、民主决策、严格把关等方面的作用。要制订科学规范的复试、录取办法,要严格按照复试、录取程序操作,不得随意调整。对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在考试、评卷中发现的考生违规、作弊的情况,要认真复核有关资料,有针对性地加强复试,防止弄虚作假的考生蒙混过关。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信力。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招生单位要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负责对未录取考生作必要的解释和处理遗留问题。

(三)招生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不得擅自招生和违规设立校外教学点。对违反规定的招生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等相关处理措施。

(四)2010年仍将采取远程网上辅助检查和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相结合的录取检查方式,检查内容主要是招生单位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的执行情况,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的拟录取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招生单位亦不得再进行补录。

 

附件:1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学术型)

2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专业学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1.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文件 2.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文件 3.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文件 4. ksy 5. 附件1 6.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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