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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考自〔201112

 

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2011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委托开考单位,各社会助学组织:

根据《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考委〔2010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及《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开展2011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苏教考自〔20111号)精神,经审核,同意南京大学224所社会助学组织开展2011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现将其名单予以印发。请各市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以适当方式向考生宣传。请各助学组织严格按注册登记的专业和对象开展助学活动。

2011年起,各助学组织在每次招生前,必须将助学工作方案(包括拟开展助学的专业或课程、生源组织计划、教学安排、辅导方式、师资情况等)及招生简章(广告)报省教育考试院或市考办备案。其中:

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助学组织的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助学组织应于招生工作开展前一周通过邮寄方式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广告)样本,并加盖助学组织公章(红印)。省教育考试院提出修改意见的,助学组织应及时修改,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再次提交。联系人:唐静,联系电话:025-83235876,电子信箱:zxkjseea.net,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2号,邮政编码:210024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助学组织的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工作,由市考办负责。各市考办应在备案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将备案情况报省教育考试院存档。

省教育考试院将不定期开展面向助学组织的督导活动,对助学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广告)未按规定备案,或虽经备案却擅自变更内容的助学组织,将取消其登记注册资格,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反馈。

 

附件:江苏省2011年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名单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自学考试  助学组织  名单  通知

抄送:教育部考试中心助学管理处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163印发

 

附件:  
1. 1106171305603 2. 苏教考自〔2011〕12附件1主考学校 3. 苏教考自〔2011〕12号附件2专接本 4. 苏教考自〔2011〕12号附件3面向全日制辅导 5. 苏教考自〔2011〕12号附件4面向业余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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